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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基础法理简述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1次举报

债权转让基础法理简述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即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中,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即可二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未通知债权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另,在债权转让行为中,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即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即使债权的从权利是否转让没有在转让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也与主债权一并转移于债权的受让了人,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即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随从转移具有法定性。如果受让人取得了从权利,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的,不影响债权转让引发从权利转移的效力。

而与之对应的,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对让与人的抗辩,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亦享有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权的权利,被转让的债权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形,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可以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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