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之从多方面(细节)印证并完善证据链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赵某与被告贺某某约定,由赵某根据贺某某要求提供相应的水泥支撑、PVC管等材料,由贺某某现场代班人员确认货物数量及金额,至2015年底,赵某与贺某某确认共计供货86130元,在2016年及2018年底分两次支付10000元后,剩余76130元至今未付,迫于无奈,原告赵某遂委托,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买卖合同案件中,最基础的材料无非是送货单,但和借款一样,仅仅提供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而需要其他材料予以佐证。在本案中,原告在仅提供了送货单的情况下,需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多方面,看其如何能够印证证明买卖事实存在,后在本案所提供送货单中发现,对方工地收货人为多人,遂建议原告赵某积极联系各方证人要求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在最终开庭时通过法官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以使得供货方供货事实得到进一步认可,从而使己方诉求得以得到支持。在此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每一起案件需要申请证人出庭时,需及时且提前与办案法官联系并沟通具体情况,表明证人出庭之必要性,提交书面申请,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案件出现失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