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注意事项
基础案情:
2019年11月,黄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某物流门口向右躲避障碍时,与同方向行驶至此的张某骑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因相关赔偿事宜,双方发生纠纷,张某遂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分析:
关于本案,对于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应在开始庭审前,且未超过法庭辩论结束的期限,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期限,否则,则需对相应损害后果有所预判。
尤其在交通事故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极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对于具体事项的鉴定不仅有利于法官的审判,更是为申请一方提出具体赔偿数额建立基础,对诉讼主体双方而言,也是一个较为公正的数额、期限,所以在案件办理中,因鉴定结果的最终定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必不可少,而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提交文书一定要记得并把握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实践中,大多问题便出现再次,由于记错时间或不清楚相应规定错过时间,则很有可能因此损失严重,对自身的权益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引申,对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予以简要说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此应予以了解,避免损失的无畏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