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在诉讼前有效保障自己权益
申请诉前保全应该满足一定条件:
(1)申请人应为财产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2)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应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提出申请;
(4)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提供全额担保。
以上,首先是申请人应该为利害关系人。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持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基本判断二者间存在借贷关系后,且通过借条的约定及催款情况来看,如果确实存在到期债务未及时偿还的情形。有权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其次是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情况紧急一般指如果不马上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例如,可以提供了名下房产正在紧急出售的房产广告及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转让、藏匿其名下的财产,都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
最后,是在申请诉前保全的期间,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在当下实践操作中,通过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而在申请人在进行保险公司选择时,需要特别注意,可查阅拟申请的法院是否有可参照人民法院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册,及是否对于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格式内容有特定的要求,从而根据相应要求准备,以免影响后续的保全进度及效率。
在申请诉前保全时,也必须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原则上,申请拟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高于诉争标的额,该价值需在财产线索中明确予以说明。如果申请保全不动产等价值明显大于自身欠款,则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应当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最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在现今诉讼中,通过诉前保全这一途径,在诉讼前有效保障自己权益,避免因为时间差而导致款来不及收、收不回来等情况,而法律对于这一方面如此规定的用意也是更进一步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从另一层层面维护债权人权益得到加强保护,所以,在债权人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这成为至关重要且一定程度上必不可少的途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所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也是为了法院后期执行的有效解决,了解诉前保全已是基础之事,在诉讼时,也应牢记这点,切勿忘记这一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