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 承
继承是大多数人所会面临的实际问题,本次就继承相关问题作以简述,以供了解。
继承是指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即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定的亲属承受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以上继承顺序是: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即;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其中,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继承法意见》第29条也对此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法律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而被继承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所指的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一般按照以下方法分割:(1)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应当均等分配;(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适当多分;(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们可以多分财产;(4)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或少分。(5)各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二、遗赠、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可以设立遗嘱/遗赠。遗嘱继承是指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遗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即遗赠。设立遗赠也使其他继承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自然人。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在分割遗产后,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而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以上对继承相关基础问题作以阐述,在面临遗嘱问题相关纠纷后,也可一一对应,以期作出合理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