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王少花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09226456
咨询时间:09:00-22:59 服务地区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存在问题,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指导案例浏览:692次举报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有影响,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2012年2月10日14时45分许,王某驾驶号牌为陕××××的轿车,沿某某路由北往南至某某路路口人行横道线时,碰擦行人荣某致其受伤。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某无责。事故发生当天,荣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荣某治疗恢复期间,聘请了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号牌××××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17日0时起至2022年8月16日24时止。

后,荣某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荣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2.荣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残疾赔偿金扣减25%。后荣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并支持由保险公司赔偿全部的残疾赔偿金,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按75%赔偿。

法院观点认为,虽然原告荣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所列举的过错,荣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案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者王某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擦行人荣某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荣某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某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荣某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荣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荣某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具体参考案例可见最高院指导案例


王少花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109226456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4.3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3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0次 (优于97.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846分 (优于96.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5篇 (优于96.23%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少花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90422 昨日访问量:38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