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所能产生的不同效果
职务代理,顾名思义,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对职务代理有如下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此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在第三人不知晓或不应当知晓情况下,其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此处其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另,在此处,便存在与其相对另一种情形,便是无权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是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对于无权代理其实有三种类型: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代理。比如,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的范围的代理。比如,甲委托乙购买300台电视机,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或者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但是乙购买了电冰箱,这些都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由于法定情形(主要指《民法典》173条规定的情形)的出现使得代理权终止,但是行为人仍然从事的代理。
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合被代理人意愿,法律效果不能直接及于被代理人,本当无效。这是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所产生后果的最大不同,即其后果是否作用于被代理人。
由于考虑到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是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故无权代理也不是必然无效,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的权利,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产生效力,拒绝便不生效力。在此处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法律效果。追认也必须在相对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前以及善意相对人微信是撤销权前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