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居间合同被要求禁止“跳单”,与更有利于自身的条件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如何有效避免后期纠纷的产生?
要点: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如,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会构成违约。
居间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若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居间人一般为中介公司,委托人一般为买方,在该类合同中,若存在禁止“跳单”等格式条款约定,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一般应认定有效。一般这种约定中,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若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买方或其家属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系属未利用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
具体参考案例可见最高院指导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