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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浅谈“担保”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7次举报

浅谈“保证合同”

 在社会实践中,“提供担保......”“给谁担保.......”这种事情越来越多,公司暂且不论,在大多数个人中,为谁提供担保往往是人云亦云、似是而非的,可能仅仅是因人情便提供担保,而在现今这个人情社会,这种情况确实是极为普遍的,为他人作举手之劳已成为常态,而在此之下,为人作保便尤为显眼。很多保证人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便“签字画押”,往往认为就是给别人做个保证,拿面子说事,而真正意义上的担保是什么?提供了担保后要面临什么风险?承担什么责任?对于以上更是知之甚少,本篇便就担保的基本概念作以分析,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保证/担保”。浅谈如下:

一、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的方式①一般保证(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②连带责任保证(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者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形(即主债务人未执行完,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与主债务人一并成大责任)。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故此,在保证合同中,冲动是魔鬼,签字需谨慎,担保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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