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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特殊规定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6次举报

离婚房产分割特殊规定(部分)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另,需着重说明:

(1)婚前,由父母全额出资或个人全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无法分割的。

(2)婚前,按揭买房,由一方父母或者个人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后分割的是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子增值部分。

(3)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父母,购买房产赠送给子女居住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哪一方的,属于共同财产。

(4)结婚后,不论是谁出的钱购买的房子,没有公证这套房子是个人财产的,属于共同财产。

(5)城镇户口子女,无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能继承农村父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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