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花律师 09:00-22:59
王少花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西安婚姻家庭律师_西安交通事故律师_西安刑事辩护律师_西安公司法律师_王少花律师
15109226456
咨询时间:09:00-22: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相关案件解析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3次举报

吴某与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3月27日,吴某借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4万元,约定月息1.3%,一年内还清。至2016年9月6日双方结算吴某尚欠本金58068元,并约定从该日起仍按1.3%月息计算。

表示,2013年3月27日,因为需要交购车首付款向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后来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变更了法人,也就是胡某某,于是在2018年1月20号左右,吴某和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胡某某、张某某约定好,以“银行承兑汇票”向其还款10万元,张某某已代表公司签收了,吴某表示已经还完款了。

本案中,首先、吴与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但在2018年吴与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胡××、张××约定后,其已按照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由张××代表公司签收,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吴就该欠款已归还提供了由张××签字的银行承兑汇票,已能充分证明其已还款之事实。而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表明张××签字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退一步讲、就算咸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公司股东张××收取承兑汇票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那么,在2016年9月6日结算后,其再未向吴主张过债权,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直至起诉,其均未向吴某提出还款要求,已超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对此不再予以保护。

故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应仅局限于案件如何,更应切实考虑法律规定,一如本案中诉讼时效这一基本法律问题,故此,在案件处理中,只有将事实与法律充分考虑,才能保证自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王少花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5109226456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2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5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0次 (优于97.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873分 (优于96.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7篇 (优于98.5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少花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98231 昨日访问量:30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