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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吕嘉浩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江鹤法民二初字第42号 原告:鹤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是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委托代理人:A,是广东XX的实习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XX公司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钊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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