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外地人,在津某厂发生工伤。律师代为向工伤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律师参照职业病和工伤伤残级别标准,可能构成十级伤残,评上九级残的可能也是有的,停工留薪期初估为三个月。徐某的月工资为2200元,按十级残的赔偿标准为七个月本人工资加上5个月上一年度职平工资,总额为34760元。另算上停工留薪期的三个月工资为4万元左右。如果调解想拿到4万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但律师发现单位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与徐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签合同在仲裁时效内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补缴社会保险是可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且以上两项是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解决的。投诉解决势必会让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公司其它员工的保险缴纳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这样单位势必要被罚款整顿。
律师知情后第一时间和单位取得联系,并在说明利害的情况下,单位认可了律师的4万元调解方案。本案在工伤和伤残级别尚未认定的情况下就为当事人谋到了应得的利益,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