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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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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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

作者:李广丁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4次举报

(律师代理申请人)

申请人:劳动者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3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起初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2年5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从2009年4月到2010年10月为申请人缴纳了农民工综合险,其后就停止缴纳。2012年3月4日,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多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1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综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份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北辰劳动仲裁委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企业提出。企业与员工商量过,并召开了员工代表会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即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每月以现金的形式发给员工保险补偿金,金额为每月工资的5%加200到300不等。律师在庭审中认为,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所谓的保险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庭审中,企业方还提供了五份证人证言个证人,四名高管证明单位确实找申请人商量了此事,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允诺。一人证明该公司的制度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律师认为,该四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或高层管理,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该证明应属无效,或效力不足以单独证明事实。且该四名高层管理和另一名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故而北辰仲裁未予置信、采纳。北辰仲裁于2012年8月3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令企业给付劳动者5月份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2728元。

律师小结:企业以现金形式给付员工的保险补偿不能代替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企业的高管和股东的证言有利害关系,一般不会为仲裁所取信。劳动者在遇到这类侵权纠纷时,一定要果断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让企业的违法目的得逞。


李广丁律师,执业于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南开大学法律硕士,中级律师。是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师从于南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北辰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