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财产损害纠纷,天津二中院二审改判
本人在2016年底代理了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房东将房屋租给当事人,当事人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房屋水管漏水,损害了下面一层房屋的屋顶和屋内部分家具。我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正常使用,水管因为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爆管漏水,造成的损害不应由自己承担。但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妻子精神有障碍,出现问题后,房东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屋内设施损害一概由租户承担,不然就不再租给我当事人。当事人迫于压力,签了确认书。一审法院就以确认书约定的事实认为损害责任由我当事人承担。本代理人未代理一审,在代理二审上诉时,向法院提出了该约定并非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为双方的约定但损害楼下的房屋及家具属于侵权纠纷,且因为房东和租户都无法证明房屋内设施损害是因为对方原因造成,所以法院判定我方当事人和房东连带承担对楼下一层住户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我方就减轻了自己一审认定的全部责任,本案得以胜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