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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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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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章操作受伤责任自负

作者:宋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9次举报

刘某于2012年8月进入蒙阴县某印刷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约定“违章操作受伤责任自负”。2013年1月10日,刘某在车间印刷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右手,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2.3万元。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违章操作受伤责任自负”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拒绝为刘某申请工伤认定。刘某个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3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4月16日被鉴定为伤残9级,无护理依赖。刘某多次找公司要求报销医疗费、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报销医疗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章操作受伤责任自负”条款,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属无效劳动合同条款,该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刘某医疗费及相关工伤待遇。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定该公司支付刘某医疗费2.3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80650元。

本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规,拥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6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