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某
2016年5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为其醉酒驾驶进行辩护。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9日晚间,沈某和公司的同事在一起吃晚饭,由于高兴席间就多喝了几杯,结束后同事就住在附近于是就散步送其回家,然后返回吃饭的地点。由于当时感觉意识清醒就自己驾车回公司,途中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是有事请帮忙载一下,就过去了,接到后约酒后30分钟,感觉意识不受控制,驾车追尾一个警辅摩托车,由于酒后驾车意识不清,以为没有撞到人,就开走了,约过了10分钟,在另一个路段主动自首,说自己发生了事故。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过程,事后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及时的阅卷并写法律意见书,陈述被告人系自首,将笔录的矛盾点指出,然后进行补充侦查,找到被告人的法定减轻、从轻情节。
到法院后,及时的和法院沟通并做社区矫正的调查,以便适用缓刑。
法院审判结果:
在律师的努力下,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争取到最轻的处罚。
律师结语:
1、酒后不要驾车
2、如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不要逃逸,主动自首
3、及时委托律师,争取量刑的从轻处罚
审判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16)苏0591刑初444号。
来源:宋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