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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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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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病假工资

作者:宋燕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8次举报

10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0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规,拥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6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