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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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处理

发布者:邹佳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因日常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办案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前期已经经历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案件一旦起诉至法院,当事人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个人工作、生活以及子女未来发展均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当事人家属委托邹佳旺律师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全部事实经过与证据链条,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厘清事件起因、冲突发展全过程。

结合卷宗证据,辩护人发现本案虽存在伤害后果,但同时具备多项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当事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自首;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身行为有清晰的悔过认识。

辩护人积极对接被害方,推动双方开展赔偿协商工作,协助家属与被害人沟通损失赔付事宜,最终家属向被害人足额支付赔偿款项,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文书,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已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的法律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具备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虽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案底,避免了刑事处罚带来的各类负面影响。

四、案件小结

故意伤害类案件中,造成轻伤后果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并非一律必须起诉判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首、认罪认罚、足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条件。本案中,辩护人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黄金期,充分挖掘案件有利情节,积极促成矛盾化解,最终实现不起诉的良好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邹佳旺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创始人,律所刑事部副主任,曾在广州法院刑庭工作,参与审判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4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