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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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律师取证论证正当防卫,公安认定无罪结案

发布者:邹佳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3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律师:邹佳旺

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因怀疑王某与其女友存在不正当关系,情绪激动之下,直接闯入王某屋内,动手殴打王某。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王某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被迫反击,在此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王某不予谅解,坚持要求追究王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案件初步朝着故意伤害犯罪方向办理。

二、办案过程

邹佳旺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反击行为性质,究竟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为还原案件真实经过,邹佳旺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本案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同时收集、核对在场证人证言。结合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信息、证人陈述等多项证据综合研判:被害人主动闯入王某居所,率先动手实施殴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王某是在遭受暴力攻击时,才作出反击行为,反击具有被动性、防卫性,并非主动寻衅、故意伤害他人。

固定相关证据后,邹佳旺律师多次与承办公安民警沟通,提交法律意见,详细阐述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理由:不法侵害存在在先,王某防卫具有必要性,防卫行为与侵害强度相适应,王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不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邹佳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无罪认定并结案。王某得以洗脱刑事指控,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小结

正当防卫案件的办理,关键在于还原事发起因、区分谁先发起暴力侵害。很多轻伤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往往带有主观偏向性,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容易对行为性质误判。本案中执法记录仪、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起到决定性作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权依法进行防卫,但防卫行为应当把握合理限度。如遭遇类似刑事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及时调取关键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邹佳旺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创始人,律所刑事部副主任,曾在广州法院刑庭工作,参与审判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4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