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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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强奸幼女案,成功无罪释放

发布者:邹佳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9-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立案侦查,本案被害人系未满 14 周岁幼女,被害人父亲为派出所民警,案件背景特殊、办案压力较大。侦查机关认定陈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陈某家属委托邹佳旺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

二、办案思路与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邹佳旺律师第一时间多次会见陈某,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双方交往细节,梳理全部涉案证据材料。

本案辩护的核心焦点:陈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系未满 14 周岁幼女。根据法律规定,奸淫幼女类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被害人,应当结合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穿着打扮、社交聊天记录等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晓其年龄。

邹佳旺律师重点围绕以下客观事实搭建辩护体系:

被害人的外在穿着、打扮、身体发育情况,外观上成熟,从普通成年人视角难以判断其未满 14 周岁;

调取并细致审查双方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体现被害人自述年龄、谈吐、社交方式均呈现超出实际年龄的特征;

结合全部证据论证:陈某在交往过程中,不具备知晓被害人真实年龄的条件,不存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的主观认知。

邹佳旺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论证本案认定陈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充分审查辩护意见及全案证据后,采纳邹佳旺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本案证明陈某主观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处理,陈某无罪释放。

四、案件总结

奸淫幼女类强奸罪并非只要发生性关系就一定构成犯罪,犯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两个要件。本案中,即便案件存在特殊背景,辩护律师抓住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从被害人外貌特征、聊天记录等客观细节切入,依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开展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刑事案件中,证据细节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关键。

邹佳旺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创始人,律所刑事部副主任,曾在广州法院刑庭工作,参与审判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4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