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邹佳旺
一、案情简介
徐某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生产相关产品。后商标权利人发现产品涉嫌侵权并报警,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办理实务中,司法机关对于受托生产的被告人,常常会推定其具有放任侵权发生的间接故意,据此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初步意见认为案件情节较重,明确表示徐某至少会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不同意对徐某取保候审。
二、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邹佳旺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没有局限于案件表面事实,将本案辩护核心锁定在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主观故意这一关键要件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本案中徐某属于受托加工方,辩护重点在于论证:徐某没有可能知晓委托方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不具备本罪所要求的间接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律师多次会见徐某,全面核实委托加工的洽谈过程、资料交接、费用结算等案件细节,固定主观不知情的相关陈述;同时积极开展取证工作,收集能够印证徐某作为代工方,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法预判委托产品涉嫌商标侵权的相关证据。
在公安侦查阶段取保申请受阻的情况下,邹佳旺律师持续梳理证据、撰写法律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官充分阐述辩护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某明知委托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不能简单以代工行为推定其具有放任侵权的间接故意,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亦不满足刑事追诉标准。
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对全案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后,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徐某得以释放。案件后续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经继续论证案件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检察机关最终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小结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里,受托代工人员很容易被推定存在间接故意从而被定罪。但犯罪成立必须主客观相统一,仅有代工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明知商标侵权。
本案辩护的关键,是打破“代工即推定故意”的办案惯性,通过会见核实事实、调取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客观上不存在知晓侵权的可能性,成功在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不捕,并最终实现不起诉,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邹佳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