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XX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芦花镇镇北堡南XX。
法定代表人安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宁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祁XX,宁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靳XX,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XX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XX公司与被告靳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XX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宁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