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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XX公司与被告靳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冯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XX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芦花镇镇北堡南XX。

法定代表人安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宁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祁XX,宁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靳XX,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XX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XX公司与被告靳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XX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宁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XX公司负担。

冯雪律师,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在执业期间,接触并处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本着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态度,凭借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5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