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雪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X与被告张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原告胡XX的申请追加李X为本案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X(系张XX父亲)以张XX与李XX(系张XX丈夫,本案被继承人)在2008年3月向其借款180万元为由将张XX、李X、胡XX诉至本院,要求张XX、李X、胡XX在继承被继承人李XX遗产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XX57、59、69号营业房范围内共同偿还张X借款18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审理中,张XX对张X向张XX、李XX出借180万元予以认可,胡XX对张X向张XX、李XX出借180万元不予认可。后本院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胡XX向本院提交《关于张XX、张X父女涉嫌虚假诉讼的反应材料》,要求将张X、张XX涉嫌虚假诉讼一事移交相关部门侦查。现本院已将张X、张XX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案卷材料移送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张X、张XX涉嫌虚假诉讼一事的处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