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崔X,务农。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厉XX,山东XX律师。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岚检公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及其辩护人厉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崔X在日照市岚山区XX自家菜地非法种植罂粟。经清点,崔X共种植罂粟1344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崔X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崔X在日照市岚山区XX自家菜地非法种植了1344株罂粟。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崔X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视频资料,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非法种植罂粟1344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X到案后坦白交代作案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崔X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