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自诉人郑XX,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诉讼代理人厉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郭XX,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2018年2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在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同年2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于名秀,山东XX律师。
自诉人郑XX以被告人郭XX犯侵占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郑XX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郑XX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