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日照市XX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厉春艳 律师
发布者: 厉春艳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4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日照市XX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