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春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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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王某强奸罪上诉改判案

发布者: 厉春艳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1日 1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赵某一起在烧烤店喝酒,期间赵提议与王轮流强行与一火锅店服务员孙某发生性关系,王同意。两人遂于当晚进入火锅店,到了孙某宿舍敲门并踹门。孙某在屋内给老板打电话求救,二被告人听到打电话即下楼出去等了一会,后再次进入火锅店,来到孙某住处敲门。赵上前用脚踹开房门,并到旁边的房间躲着,欲待王奸成后自己实施。王先冲进房间将孙某压倒在床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因孙某反抗未得逞。赵判断王未能得手即冲进房间故意表现出对王的行为进行制止。后老板赶到报警,公安将王某和赵某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赵共谋使用暴力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二被告人预谋轮流情形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已经着手实施轮流奸淫妇女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虽然未能达到犯罪既遂,但应依照刑法关于二人以上轮奸的规定处以刑罚,均判处两人三年有期徒刑。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不构成轮奸,二审依法支持了上诉请求,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均减轻了量刑。


强奸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赵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赵某强奸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诉人涉嫌强奸罪的事实和证据不提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成立轮奸情节。

1、轮奸以强奸罪既遂为基础,由于轮奸是强奸犯罪的量刑情节,故轮奸的构成必须以强奸既遂为基础,若强奸犯罪本身出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状态,即强奸罪的客体在客观上未实际遭受侵害,既然无客观的犯罪结果发生,则不可能产生刑法加重的犯罪结果。轮奸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作为一个情节而言,只能说存在还是不存在,存在即构成,不存在即不构成,犯罪的情节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就像“盗窃孤寡老人的财物一样”一样,只能以受害人是否为孤寡老人作为判断标准,不能以犯罪行为人是否追求盗窃孤寡老人的财物作为判断标准。一审判决认为应当依两人以上轮奸的规定对上诉人处以刑罚,显然是以存在“轮奸罪”这一逻辑做出的判断,这与刑法的明确规定不符,违法了“罪刑法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

2、从轮奸的社会危害性角度来说,轮奸之所以要作为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主要是轮奸对受害人而言,由于两人以上实施侵害行为,人身控制强度更大,造成的心理伤害更大。而在本案中,从受害人的陈述来看,始终认为是一个人在敲门,然后这一个人进入房间欲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后来另一个人赵某进入房间实际上是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受害人自始至终也不存在两人对其实施加害的感受,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轮奸。

3、将共同强奸的故意即认定为轮奸,会导致量刑失衡。本案中,王某和赵某都属于强奸未遂。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在基于同一故意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行为。由于“轮奸’’对被害人身心伤害更大,比单独实施强奸犯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但是,轮奸的认定,不仅要出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刑法保障被告人权益的使命,即不仅要体现刑法的保护功能,而且不能忽视刑法的保障功能。由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即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制服被害人的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如果将“轮奸”解释为共同强奸,那么只要两人以上男子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未得逞,也构成“轮奸”。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普通强奸相比,只存在量的差异,并没有质的差别,如果将此认定为“轮奸”,即将法定刑升格,将导致刑法过于突出保护功能,而忽视了保障功能。因此,应当将“轮奸”限制解释为“轮流奸淫”,即只有当出现两人以上轮流奸淫妇女的结果时,才成立“轮奸”,从而做到“不枉不纵”,更好地体现立法的初衷。显然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是没有达到轮流奸淫的情节的。

综上理由,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的角度来看,应当以强奸(未遂)对上诉人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具有下列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

上诉人生活在单亲家庭,自小父亲就其失于管教,本人自15岁就在外打工,本次犯罪行为的发生固然与其本身的因素有关,但与家庭教育缺失也有关系,上诉人也确实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本次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考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上诉人在参与本次犯罪行为前没有其他前科劣迹。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上述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三、建议对上诉人处三年以下刑罚

   上诉人在犯罪事实发生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人民法院予以考虑。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恳请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

       厉春艳律师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 认为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但不构成轮奸情节,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王某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改判赵某两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轮奸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把两上诉人欲共同实施强奸的犯罪预谋认定为轮奸,忽视了轮奸并非独立罪名,而只是强奸罪一个加重情节的事实,从而错误地将两上诉人认定为轮奸。二审法院认识并纠正了这个错误,认为只有轮奸的意愿,而没有轮奸的外在表现不构成轮奸,这与轮奸只作为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的法律属性是相符的。二审的判决相对而言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客观公正的给予两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结语和建议

   强奸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坚决打击处理。当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笔者也建议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尤其针对青少年外出务工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努力提高这一群体法律意识,防止酿成更多的家庭悲剧和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