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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专利帮助侵权行为应如何认定?

2016-07-25

发布者:殷昭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759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捷顺公司系“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2002P)”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设计要点为P字形状的美观弧度的设计,该专利于2003年6月5日申请,2003年12月24日获得授权。2009年7月,捷顺公司在某楼盘发现了侵犯其专利权的P字形控制机。该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东阳公司提供并改装。被控侵权产品的关键部分P字形票箱是东阳公司向九鼎公司订购的,订购合同中注明,“1个入口,1个出口,入口开发卡机口”、“入口装语音按钮、吐卡按钮、出口装语音按钮”等要求。

捷顺公司认为东阳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捷顺公司的专利产品,九鼎公司作为专业制造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厂家,明知该票箱是为了用于专利侵权产品而制造销售,上述两家公司共同侵犯了捷顺公司的专利权。捷顺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阳公司、九鼎公司停止侵权,拆除并销毁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东阳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P字形外观系英文“停车”的开头字母,P是众所周知且广泛使用的停车标志,故其行为属于使用现有设计,且东阳公司在购买P字形票箱后的改装行为也不属于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九鼎公司认为P字形票箱并非专利产品,九鼎公司制造并销售P字形票箱的行为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判决结果】

   

  东阳公司、九鼎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捷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律师评析】


本案中,首先,即使如东阳公司所主张,其只是提供P字形票箱并利用该票箱对原来的出入口控制机进行改装,但是由于该改装行为形成了新的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且该控制机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故该改装行为同样属于制造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其次,尽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票箱为P字形的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仅仅生产、销售P字形票箱本身并不构成直接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但是由于P字形票箱承载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创新部分,是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外观部件;且从与九鼎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该合同并非一般的买卖P字形票箱的合同,而是有具体订购要求的订购合同,九鼎公司作为P字形票箱的制造方和销售方,应当明知合同相对方订购该P字形票箱就是用于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事实上东阳分公司也确是利用该订购的P字形票箱改装了原有的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并形成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出入口控制机。换言之,东阳分公司之所以能够实现对原有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的票箱改造,与九鼎公司提供P字形票箱的行为是分不开的,且九鼎公司明知买方购买该P字形票箱就是用于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故九鼎公司制造和销售P字形票箱的行为与东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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