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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近似的游戏服务构成商标侵权

2016-07-19

发布者:殷昭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975人看过举报

《提供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近似的游戏服务构成商标侵权》

徐州圣典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10日,新人类公司创作了《地下城与勇士》程序。2011年,新人类公司注册了第6640964号“地下城与勇士DNF”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由“地下城与勇士”中文、“DNF”字母及圆形盾牌组合而成,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

2014年1月23日,新人类公司与腾讯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新人类公司将其享有的《地下城与勇士》(英文简称“DNF”)网络游戏涉 及 的 知 识 产 权,包 括 授 权 方 注 册 的 “ 地下城与勇士 ”、“DNF”和在DNF游戏中使用的或与DNF相关的商标等,专有许可给腾讯公司使用、复制、公开展示。腾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其关联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该游戏合法权益的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腾讯公司发现概率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推出了一款名为《地下城与勇士HD》的安卓版本手机端网络游戏,该游戏名称与腾讯公司享有权利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名称及注册商标相似,该游戏风格亦是《地下城与勇士》式的横板格斗模式,且该游戏的内容也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极其相似,导致用户对该游戏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在认知上的混淆。并且概率公司通过多处PC端网络及手机端网络平台广泛推广该款游戏,截止取证时,用户已达176988(下载用户数),并以每月约5万次下载数递增,造成腾讯公司潜在用户及已有用户的大量流失。腾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概率公司停止在其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软件上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文字组合的行为、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费用、消除影响等。


【判决结果】


   概率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首先,概率公司使用涉案游戏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概率公司在提供涉案游戏服务时使用《地下城与勇士HD》的游戏名称,不仅起着标示游戏服务名称的作用,而且起着标示服务来源和广告宣传的作用,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误认为概率公司所提供的游戏服务来源于腾讯公司或是取得腾讯公司授权的加盟商。不仅如此,庭审中概率公司陈述其提供服务的涉案游戏为手游版,版本的不同更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其次,概率公司提供涉案游戏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相同。腾讯公司主张概率公司侵权的系其提供涉案《地下城与勇士HD》游戏服务的行为,概率公司所从事的服务与涉案“地下城与勇士DNF”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类别相同。

再次,涉案《地下城与勇士HD》游戏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游戏名称为“地下城与勇士”和英文字母“HD”的组合,涉案注册商标为“地下城与勇士”和英文字母“DNF”以及圆形盾牌图形的组合,两者虽然存在英文字母及图形组合的差异,但两者均使用了中文文字和英文字母相组合的方式,且“地下城与勇士”中文文字及其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对于中国的消费者而言,“地下城与勇士”的中文文字更具识别性、更符合呼叫习惯,故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综上,概率公司使用涉案《地下城与勇士HD》游戏名称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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