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对于搜索链接服务的认定》
【案情简介】
央视国际公司是电视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央视国际公司发现,由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共同开发的手机APP应用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央视国际公司认为,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央视国际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认为,涉案节目来源于搜狐视频网站,其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未侵犯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决结果】
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手机APP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共同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3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应就此进行举证,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节目在点击播放过程中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虽然涉案节目播放视频画面显示了“搜狐视频”的水印,但仅凭该水印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节目系链接自“搜狐视频”。同时,在案证据还显示,“搜狐视频”网站亦未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因此,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通过涉案软件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商业价值、播放期间、授权使用费用以及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共计27.3万元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