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私人影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徐州圣典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系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的合法经营者,经授权享有《杀破狼2》、《十万个冷笑话》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轻盈文化公司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中,设有多个豪华包房,在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自建的局域网利用计算机终端向消费者提供有偿的视频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置于局域网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涉案影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停止了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被告自述,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中,每个包厢内设有计算机终端,消费者开机后通过操作计算机终端中预装的播放界面,搜索并播放影片。包厢中计算机终端的硬盘无法存储影片,被告将涉案影片存储在网络服务器终端硬盘内,消费者使用统一的播放界面选择、点播影片,通过店内架设的局域网读取服务器终端的影片并进行播放。
【判决结果】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私人影院包厢为计算机终端安装有统一的播放界面,虽然每个包厢的计算机终端没有储存涉案影片,但顾客在播放界面自行选择影片后,通过被告自行架设的局域网网络便可链接至服务器终端。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影片存储在服务器终端中,使用户能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对涉案影片进行播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