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者到了退休年龄,是否有一次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佛山万林律师以真实的案例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原告于1999年入职被告处,从事探测工作,2007年7月17日在工作中受伤,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作出后,工伤保险基金在2008年11月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316.7元。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退休,与被告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28.68元(本人工资1931.67元/月×4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975.05元(本人工资1931.67元/月×15个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被告没有支付该款项的法定义务,且原告已于2008年10月24日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该项诉请属于重复主张。二、原告已于2019年8月28日办理退休手续,自2019年9月1日起领取退休金,被告还另行向其发放企业年金。原告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再次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系于2007年7月17日在工作中受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由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且原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其现主张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下一篇
工伤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上一篇
工伤超过一年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