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入职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后,由被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从事折弯工作,梁某与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由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
2018年9月13日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梁某至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于2018年10月13 0 14时30分左右在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工作过程中被折弯机的模具压伤双手拇指,受伤后立即送往佛山市南创外科医院治疗,梁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在2019年5月 29日被认定为工伤及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8月 8日鉴定梁某工伤部位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生活自理 障碍等级为不入级,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
【判决裁决】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确认梁某与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某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9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966.4元,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单位的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梁某用人单位,与申请人为事实劳动关系,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梁某的用工单位,梁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首先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故应先与广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出:…(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