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只有三千多,工伤仲裁的时候应该按实际工资计算吗?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谭某自2018年6月7日入职佛山市南海区某家居用品厂担任冲压工一职。每月工资为3300元。入职工作期间,佛公司未与谭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3月12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谭某在单位冲压车间工作,操作冲压机时,双手按压模具时,发生偏离导致冲压机压到双手拇指受伤。受伤后被送至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诊治,经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双侧拇指末节开放粉碎性骨折,2、双侧拇指甲床挫裂伤。住院治疗16天。2019年7月18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5月20日。谭某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公司认为谭某的月工资只有3300元/月,工伤待遇应当按照3300元的标准计算。
【判决裁决】
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
由公司支付谭某一次性赔偿费用共计60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综上,在计算相关的赔偿费用时,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但对于过低或者过高工资的确定,根据上述规定,高于平均工资(广东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6元/月)3倍的,只按照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广东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即7486元×60%=4491.6元来确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