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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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与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5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齐XX与被告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武威肿瘤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省康复中心)、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齐XX申请医疗鉴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于X,被告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王XX,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武威肿瘤医院赔偿齐XX各项损失132447.5元;2、请求判令武威肿瘤医院赔偿齐XX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齐XX到武威肿瘤医院做了左X白内障手术。术后视力恢复比较好,但感觉左X不舒服,2016年5月29日,找到手术主治医生马XX复查。复查后,医生认为手术刀口愈合不好,随注射粘弹剂。次日,齐XX左X视物模糊不清,并疼痛流泪。主治医生马XX当场打电话向省康复中心的王XX求助,电话中描述:她给齐XX做了白内障手术之后,术后眼睛不舒服找她复诊时因注射了粘弹剂,用量过大将左X囊袋撑破了,求助康复中心医院是否有补救办法。2016年6月12日,齐XX按照武威肿瘤医院的主治医生马XX的指引,到省康复中心就诊,经该院诊断为左X人工晶体脱位,在该院做了手术。术后左X视力继续下降,并发红、肿胀,伴有异物磨眼的感觉。2016年10月25日,齐XX到兰大二院就诊,被该院诊断为视网膜脱落,经住院手术治疗。术后齐XX左X仍未见好转,只有光感没有视力。诉讼期间,经司法鉴定武威肿瘤医院对齐XX的诊疗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为60%-80%。现齐XX要求武威肿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116606.28元(按2018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医疗费27630.09元、护理费2848.5元(两次住院共计21天,由其儿媳陈XX护理,陈XX系农村户口,护理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年人均工资49509元/年计算),住院伙食补助210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786.5元、住宿费168元,以上合计150559.37元,按80%赔偿,武威肿瘤医院应承担120447.5元;鉴定费12000元应当由武威肿瘤医院承担;精神抚慰金30000元。综上所述,齐XX因武威肿瘤医院医生的过错诊疗行为,造成左右失明,构成八级伤残,齐XX的损失150559.37元,武威肿瘤医院按过错程度80%计算,应承担120447.5元。我们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损失120447.5元。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费等费用完全是武威肿瘤医院的过错引起诉讼,扩大的损失,应由武威肿瘤医院承担。省康复中心、兰大二院经鉴定没有责任,不再要求其承担责任。
武威肿瘤医院对齐XX于2016年5月24日入住武威肿瘤医院,于6月25日10时行左X白内障手术之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根据病历反映,齐XX从入院到出院武威肿瘤医院无任何医疗过错。齐XX诉状中所述"认为术后刀口不好,注射了粘弹剂,第二日左X视物不清,马XX求助康复中心,诊断为左X人工晶体脱位"等一系列问题在我院住院病历中及分诊病历中无记载,无法证实以上事实。齐XX左X问题与我院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我院没任何医疗过错。对司法鉴定结论我们有异议,在证据交换时发表了意见。齐XX要求肿瘤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与鉴定书冲突,经质询鉴定人参与度60-80%与伤残八级有什么关系,鉴定人回答伤残是八级,即使肿瘤医院有责任,齐XX主张80%的赔偿也是没有任何依据。残疾赔偿金116606.28元,齐XX起诉的是医疗责任赔偿纠纷,起诉过程中的费用应当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伤残只是15年,齐XX按14年计算不符合规定,应当按八级的标准,按2017年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外省是50元,省内是40元,而不是100元。营养费是10元,不是20元,护理费不应按农林牧行业计算,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齐XX八级伤残要求30000元不符合规定。鉴定费12000元是否超标,有待法庭审查。齐XX经三个医院的治疗,已经恢复出院,但齐XX又一直在凉州医院治疗,凉州医院的治疗是否与损害结果有关系,没有鉴定。后网膜脱位是一个并发症,并不是医疗事故。录音资料上说的很清楚,康复中心院长说问题不大,在康复中心出院时一切均正常。医院治疗结束后,齐XX视网膜脱落,因视网膜脱落的原因很多,后她又在多处治疗,但鉴定人认为是武威肿瘤医院的过错,一切赔偿责任都是肿瘤医院的,该鉴定没按实际情况鉴定。
省康复中心未到庭进行实体答辩。
兰大二院辩称,本案属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核心就是医疗诊疗的技术问题,案件的处理有必要由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齐XX先后在三个医院进行治疗,兰大二院对患者的治疗规范合理,无医疗过错,本案在开庭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鉴定人员已按要求出庭,鉴定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兰大二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该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也对该证据进行了认证,兰大二院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齐XX对兰大二院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证实。对当事人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齐XX门诊医疗发票57张,其中2015年票据2张,金额110元,兰大二院手工开具的门诊票据3张,金额870元,上述票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对2016年5月25日的武威肿瘤医院金额1800元门诊票据一张及5月27日门诊检查挂号票据一张金额4元、门诊药费票据一张,金额34.46元,上述票据产生在医疗责任事故之前,不属于责任赔偿范围内,对上述票据亦不予认可。对齐XX提供的营业执照、购房协议等用以证明齐XX虽系农村户口但因共同生活的儿子卢XX在市内开饭馆,在市内购有房屋,故其长期居住在城市,应按城市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虽肿瘤医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齐XX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对该事实应予确认。基于该事实对齐XX护理人员儿媳陈XX的护理工资亦应按住宿餐饮业工资标准计算。对电话通话录音虽武威肿瘤医院不认可,但该录音与省康复中心接诊记录,齐XX家人陈述能够互相印证,对其应予采信。对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2017]GZSJ-RF-094-2017鉴字第LC17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威肿瘤医院虽有异议,并当庭对鉴定人员进行了质证,武威肿瘤医院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故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予采信。
根据上述质证、认证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5月24日,齐XX因白内障入住武威肿瘤医院,经诊断为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左X玻璃体后脱离。5月25日由该医院马XX大夫行"左X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术后于2016年5月27日出院。后齐XX因感觉左X不适,于2016年5月29日,找马XX复查。马XX进行检查后,未进行复查记录,认为手术刀口愈合不好,即注射粘弹剂。2016年5月30日,齐XX左X视物模糊不清,并疼痛流泪,再次找到马XX,马XX遂电话向省康复中心求助,电话中陈述,齐XX做了白内障手术之后,找其复诊时因注射了粘弹剂,用量过大将左X囊袋撑破,将齐XX介绍至省康复中心进行治疗。2016年6月12日,齐XX入住省康复中心,经该院诊断为左X人工晶体脱位;左X玻璃体视网膜牵拉综合症;左X玻璃体混浊;右眼白内障。于2016年6月14日行"左X玻璃体切割+人工晶体取出+人工晶体悬吊术"。住院至2016年6月24日出院,花医疗费10616.82元,医保核报1562.52元。2016年10月25日,齐XX到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就诊,被该院诊断为左X视网膜脱离;左X人工晶体眼;右眼白内障。遂于当日入住该院,于2016年10月31日行强化下行"左X玻切+视网膜复位+硅油填充术",于2016年11月3日,医院认为患者术后眼网膜已复位,眼压控制良好,患者病情平稳,出院,花医疗费12706.33元新农合核报后自费11089.34元。之后齐XX在武威及兰州各门诊检查花医疗费3929.75元。期间花交通费634.5元,住宿费168元。本案在审理期间经齐XX申请,本院委托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经该院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2017]GZSJ-RF-094-2017鉴字第LC17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武威肿瘤医院在对患者齐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第一次手术记录未发现或未记录晶体状体袢断裂、复查未按正规程序进行且不能提供任何记录、复查时手术适应症不当,手术操作不当的情况。上述情况是导致出现后续并发症的主要因素,因此认为武威市肿瘤医院在对患者齐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程度(原因力)考虑为60%-80%。省康复中心与兰大二院对患者齐XX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无过错。花鉴定费12000元。武威肿瘤医院申请鉴定人当庭出庭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花费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88元,出差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360元,误工费600元,总计1345.5元。
本院认为,齐XX因双眼白内障入住武威肿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因主治医生未严格按照诊疗规定记录病历资料且对齐XX左X出现一系列并发症,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该过错行为是导致出现后续并发症及视力下降的主要因素,故武威肿瘤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省康复中心与兰大二院对齐XX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齐XX左X伤残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其应获赔偿额应为医疗费24921.59元(9902.54元+11089.34元+3929.75元)、护理费2170.88元(住宿餐饮业工资标准为年工资37732÷365天×21天)、交通费634.5元、住宿费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420元,残疾赔偿金116606.28元(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763.4元计算,27763.4×14年×30%)。以上总计费用147021.25元按武威肿瘤医院过错参与度,应计赔偿额为102914.875元(147021.25元×70%)。对齐XX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残疾赔偿金本身即精神抚慰金,故该主张系重复诉求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赔偿齐XX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2914.87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齐XX对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承担1150元,齐XX负担500元,司法鉴定费用12000元,由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承担8400元,由齐XX承担3600元。鉴定人
员出庭作证费用1345.5元由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芬,女,毕业于兰州大学,现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之前在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武威
  • 执业单位: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6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