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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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与张XX、郭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与被告张XX、郭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XX、郭XX偿还我的借款8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8日,张XX的丈夫郭XX向我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郭XX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后,债务人郭XX因故于2018年5月23日突然死亡,这使得我向郭XX主张债权已不可能。郭XX死亡后,其妻张XX与其子郭XX作为郭XX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郭XX的全部遗产,我遂向张XX、郭XX主张债权,但二人推诿不还,我遂提起诉讼。
张XX辩称,这个借款我当时并不知情,郭XX去世以后何X到我家中来也要过借款,但是家中也没什么值钱的财产偿还借款,而且我现在也没有工作,家中也没有经济来源,儿子郭XX还在西安上大学,所以我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何X借款。
郭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做出实体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8日,郭XX因资金周转向何X借款80000元,并于当日向何X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何X现金捌万元正(¥80000.00元),以上借款在2018年11月30日按时还清,今借人:郭XX"。何X于2018年3月28日给付郭XX借款80000元。后郭XX于2018年5月23日发生意外死亡,何X向张XX索要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一、郭XX生前遗产有位于××镇农房三间、凉州区西凉路西XX××楼号约60平米(该商铺已抵押)、平安人寿保险赔偿款42603.84元(已偿还其他债务)、太平XX险赔偿款约40000元(已偿还其他债务)。二、郭XX因故死亡后,经凉州区黄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XX、郭XX获得郭XX死亡赔偿款共计340000元。三、郭XX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声明,郭XX在声明中写明放弃对其父亲郭XX的生前遗产的继承权,声明内容为:"郭XX于2018年5月23日死亡,生前遗产有如下财产:(一)、燕台牌YTQ1027WF1TV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码:Q121XXXX0630D,车牌号:×××);(二)、朗逸牌SVW7167JSD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码:A56181,车牌号:×××);(三)、凉州区西凉路西XX××楼号(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凉州区字第XXXX号)的商铺一间。上述财产的一半为我父亲郭XX的遗产。......现本人郑X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武威市天马公证处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公证书证明:"兹证明郭XX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当依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郭XX向何X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何X按约履行借款义务给付郭XX借款8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郭XX应当偿还何X借款80000元。郭XX于2018年5月23日意外死亡后,张XX作为死者郭XX妻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故张XX应当对郭XX所负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XX系郭XX妻子,且其继承了遗产,故其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郭XX系郭XX之子,其作为郭XX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拥有对遗产的继承权,但郭XX明确声明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在武威市天马公证处进行了公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郭XX不应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责任。由此,本案案由亦应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X偿还何X借款8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还清。
二、驳回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芬,女,毕业于兰州大学,现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之前在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武威
  • 执业单位: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6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