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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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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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26”问界M7高速事故看问界新M7 Plus产品生产者的召回责任

作者:陈友铭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2024年4月26日,一辆问界新M7 Plus在内侧快车道行驶中追尾碰撞作业中的道路养护车,最终因事故车辆快速起火且施救人员未能快速打开车门导致救援失败,该车驾乘人员全部遇难。5月6日,问界发布《关于山西省侯平高速路段交通事故中问界新M7 Plus相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对此前舆论关注的AEB未生效、起火、车门无法打开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回应自动紧急制动(AEB)功能为何没有成功避免碰撞问题时,问界生产商解释,问界新M7 Plus搭载L2级辅助驾驶系统(非华为ADS 2.0智能驾驶系统),其自动紧急制动(AEB)工作范围为车速4~85km/h。事故车辆碰撞发生时车速115km/h,超过自动紧急制动(AEB)的工作范围。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以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此,如产品生产者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属于缺陷汽车产品。

根据问界生产方的上述《说明》,该类型批次的汽车产品在车速超过85km/h时不能有效发挥避免碰撞作用。但从消费者使用角度,汽车行驶速度越高,如发生碰撞的事故后果越严重,因此在汽车行驶的高速段更需要汽车AEB能发挥作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问界M7 Plus汽车产品的AEB功能却在超过85km/h时不能起效,对于购买使用该类型汽车产品的消费者来说,存在着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属于存在有缺陷的汽车产品。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对于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可以召回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如生产者未主动召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核实后可以根据条例规定责令其召回。

 

 


陈友铭律师简介中共党员,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年限二十年以上,主办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