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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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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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

作者:陈友铭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次举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

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陈友铭律师

根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条件及追诉标准,本罪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一、本罪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明知为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对被帮助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明知的。如果司法机关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的事实,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是被帮助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的,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证明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包括以下情形:在案证据能证明的被帮助对象不足三个,支付结算金额不足二十万元网络广告商投放广告费用不足五万元,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本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未达到追诉标准条件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等。

 


陈友铭律师简介中共党员,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年限二十年以上,主办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