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
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陈友铭律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几年高发罪名,这一方面由于信息网络技术及应用市场的高度发展,另一方面也由于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个人或单位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不高所致。该罪名是根据2015年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具体条文见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该条规定,该罪个人或单位都可能触犯,但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方面需要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程度,且帮助人有“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本罪的行为人类别包括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提供网络广告推广服务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人员或单位。对于单位决策并组织实施,单位获益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