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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

发布者:林佳妮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8日 8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x平,男,汉族,19xx年12月8日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妮,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x法,男,汉族,19xx年10月26日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梁逦蕾,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平因与上诉人潘x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xx民初32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平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xx民初32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并依法改判支持刘舒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驳回潘国法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潘x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土地转让合同书》名为转让实为租赁,刘x平与潘x法签订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是租金10万元,批电费用20万元,总共30万元,因作出了不恰当的表述写为全部转让价三十万元,但该表述不能影响整个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租赁关系,却认可“土地转让金”30万自相矛盾,潘x法在一审中自认30万元属于租金,且潘x法与案外人签订的也是土地租赁合同,因此该款不可能是土地转让金,另潘x法向案外人承包土地的租金为十亩地五年六万元,而转租给刘x平时是五亩地五年,若按照租金为30万,则比其租地租金高十倍,因此,30万元里应包含10万元租金和20万批电费。二、刘x平已经按时按量支付了所使用的全部电费。刘x平向潘x法及潘x三共转账365942元,除却30万元的合同约定的款项,多余的就是刘舒平支付的电费。三、潘x法应退还刘x平多缴纳的10万元批电费用。潘x法批电共花费20万元,刘x平仅需支付10万元,潘x法应将多收取的10万元退还。四、《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刘x平使用的土地是五亩,但刘x平仅使用了三亩,租金应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来交付。

一审判决:一、刘x平与潘X法平均享有位于儋州市××镇地的10亩土地50%(即5亩土地)的承租权,潘X法应将多占的土地归还给刘舒平使用;二、潘X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刘X平对位于儋州市××镇地的10亩土地上的变压器、电表等用电设备办理分户用电手续;三、刘X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潘X法支付土地转让金10万元;四、刘X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X法支付电费35930.69元;五、驳回刘X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潘X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刘X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刘X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946元,由潘X法负担6152元,刘X平负担1794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刘X平共计向潘X法转账10万元,向潘X三转账265423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刘X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潘X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XX民初32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XX民初32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驳回刘X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潘X法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46元,合计11046元,由刘X平负担2300元,潘X法负担87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9元,由潘X法负担8019元,由刘舒平负担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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