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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据此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因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特别强调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此,原《婚姻法》第36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相比之下,就此规定《民法典》要比《婚姻法》更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因为“最有利于”是要求进行利益衡量的,要求选择对未成年子女的最有利的方法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司法实践中,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将一方存在如下情形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当然,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在父母离婚时,选择跟父或母一起生活,尊重其真实意愿,利于该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是“最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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