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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继承有效期是多久?不办理继承会过期吗?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次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继承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刘某才与陆某焕婚后育有子女刘甲、刘乙、刘丙三人。陆某焕与刘某才生前通过拆除旧房产权置换并补缴差价的方式获得一套房屋。刘某才、陆某焕分别于1978年、1991年去世,该房屋由刘乙实际占有和使用。2019年,刘甲、刘丙作为原告,以刘乙为被告,其他法定继承人等九人为第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人对拆迁房产权益享有与继承比例相等的份额。

【焦点】刘甲、刘丙作为原告,在父母超过20年才提起遗产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一般来说,根据目前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例中,案涉房屋拆迁权益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刘丙、刘甲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已经处于各被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刘甲、刘丙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继承人基于继承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对于该拆迁房屋引起的补偿,在认定基于继承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的前提下,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就意味着也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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