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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被其他继承人霸占怎么办?广州专业遗产争夺纠纷案件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次举报

为您介绍继承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遗产继承人之一霸占被继承人遗产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 起诉, 2、 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5、 宣判

二、案例介绍

一)、原告诉称

上诉人李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定案依据的是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并不能成立,该判决判给上诉人的两间房屋没有出入门,没有通道,上诉人根本没办法居住使用。并且这两间房屋,根本不是李某2的,李某2是上诉人的父亲,是被上诉人的继父,该两间房屋是李某2的大外甥江某的,当时江某给了李某2四间房屋,平了两间,留了两间,东边五间是上诉人的母亲去世后,在上诉人舅舅的要求下西边五间中给上诉人留了两间。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决西边五间给被诉人是不正确的。李某2与张某再婚后,被上诉人李某3没有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李某3的户口、土地仍在原处,与李某2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上诉人李某1和父亲继母一起生活,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被上诉人李某3对李某2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上诉人李某1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依据错误的判决要求上诉人搬出腾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显然也是错误的。

二)、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李某3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该继承的房屋四至,上诉人所继承的东边两间,东邻是胡同,并认定该继承的房屋属被上诉人母亲和继父的房屋,该判决正确,上诉人对该判决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请求中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腾清位于其范围内的院落和配房一处。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院查明

原告李某3与被告李某1曾为继承纠纷进行诉讼,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双方争议的财产房屋共计北屋七间(五间新房、两间旧房),西屋三间、门洞一个,四至分别为东邻胡同、西邻大街、北邻大街、南邻曹某1,进行了财产分割。判决:“诉争房产北屋西边五间及其范围内的院落和配房归原告李某3所有和使用:北屋东边二间及其范围内的院落归被告李某1所有和使用”。该判决已经生效。现被告仍在已经确认给原告的房屋中居住。

被告提出,东边判给自己的两间房屋,根本不是李某2的,李某2是被告的父亲,是原告的继父,该两间房屋是李某2的大外甥江某的,当时江某给了曹某2的四间房屋,平了两间,留下了两间,东边五间是被告亲生母去世之后,在被告舅舅的要求下西边五间中给被告留下了两间。但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当庭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进行了分割,诉争房产北屋五间及其范围内的院落和配房归原告李某3所有和使用、北屋东边二间及其范围内的院落归被告李某1所有和使用。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分割明确。被告现仍在应属于原告的房屋内居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当从属于原告的房屋及其范围内的院落和配房中搬出并腾清房屋内属于自己的物品,将房屋交给原告。被告主张诉争房屋存在涉及第三人财产权争议,但未当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位于,四至分别为东邻胡同、西邻大街、北邻大街、南邻曹某1的北屋七间及院落范围内中的北屋西边五间及其范围内的院落和配房中搬出腾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律师点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产继承纠纷,已经有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该判决书对房产所有权进行明确分割,当事人应当依此占有、使用房屋,现上诉人居住在被上诉人分得的院落房屋内,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诉人应当腾清院落、排除妨碍,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所称的对民事判决书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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