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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专业房产纠纷律师买房子交了定金怎样可以解除购房合同退定金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房屋已交定金买卖合同卖方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房屋买卖中哪些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解除购房合同: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购房款产生的利息。

(十一)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买方在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过分迟延产权过户。现实中,不管是出现怎样的情况,若房屋买卖的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的话,那么就是最好的。因为很多时候,单方解除购房合同都不是那么容易的时候,还要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样无论对哪方来讲都是不利的。

三、相关案例分析:

广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履行义务晚了两天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晚1天就能解除合同的话就可以。但实践中合同一般不会这样约定,一般是约定延期超过15天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的。

案例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合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需解决的争议焦点在于交易中是否存在相关违约行为、如何确定其性质和法律后果。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言之:买方须在2013年8月24日签约当天交付定金(实际已于2013年7月5日交付),卖方最迟应在5日后即2013年8月29日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z款所需资料;买方在2013年9月2日签署按揭文件后,应在5日内即2013年9月7日前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z款所需资料;银行在2013年9月26日出具了同意贷z款通知书,则买卖双方最迟在五个工作日后即2013年10月9日配合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手续。而事实上:卖方在2013年9月9日到10日间、买方在2013年9月12日才补齐相关资料,双方均有迟延,买方至少比卖方又拖后2日;在卖方多次催促下,买方最后落实的递件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比原定时限拖后3日。尽管买方辩称有中介公司通知不周、贷z款合同银行未来得及盖章等事由,但不可否认其曾以工作、病恙、请假难等个人因素屡屡推托,与卖方沟通时态度也不够友好,导致矛盾发生,在此意义上,买方确已对卖方构成违约,买方所举第三方的原因,不影响其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买方应在2013年8月24日签约后15日内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实际签署时间在2013年9月2日,离时限届满尚余6日,因此买方在2013年9月12日补齐资料后并未使办理按揭手续的进度滞后于卖方在合同订立时预期的合理范围;合同中仅明确了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可单方面行使解除权,比照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在买方只迟延3日及约到2013年10月12日递件的情况下,卖方就在当月14日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据;从目前看,买方已按约定支付了前期房款,银行已审批同意按揭贷z款,办理递件的各项手续都已齐备,买方与合某公司之后已分别向卖方发函要求继续履约,可见买方违约尚未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程度,卖方主张解除合同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故此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两原告有权没收买方已付定金及楼款共10万元不予退还的相应诉求,不予支持;但买方因迟延履行义务共计5日,须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每日以未付房款的0.05%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总房款58万元-已付房款10万元)×0.05%×5日=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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