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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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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介绍】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陈某2与袁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袁某于每月28日前向陈某2支付小孩陈某1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5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该约定系陈某2与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原告的利益,袁某应依约履行。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抚养费,该请求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但结合本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并不清楚被告的居住、工作和主要收入来源,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工资有所提高,生活水平有所上升,具有《规定》中有负担能力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本诉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实质上争议也涉及法定代理人陈某2与被告袁某的利益。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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