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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时一方私自转移共同财产
王某与朱某于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朱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和车辆转让他人。
法院判决:离婚时被私自转移的财产对方有权多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本案中,朱某在离婚时擅自处分或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法可以少分或不分,故依法酌定朱某将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所得价款的70%给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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