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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50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余某某为降低税务负担,通过他人取得某某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金额均是85689.84元,税额均是14567.27元,两张共计税额29134.54元。该业务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该份增值税专用已在惠阳区国税局某某分局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29134.5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9134.54元。案发后,惠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已补缴应纳税款。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三条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我们的执业宗旨: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帮助委托人得到最满意的结果。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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