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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关在广州看守所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233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

20146月,被害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34月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宋某公司发行的基金,协议中约定王某投资1000万元,宋某的公司承诺其一年后还本付息。但一年期满后,被害人王某只收到了宋某公司打来的利息,并没有收回本金,于是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接连有百余人向公安机关反映,他们以同样的方式向宋某的公司投资,但均未收回本金。

经查,宋某的公司以私募基金的名义通过银行以及理财公司向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均称是为某项目募集资金,并向客户承诺以一年为期,每半年返一次息,1年到期后返本。因其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高、保本,且因其往往通过银行等较为权威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故不少民众纷纷投资。后经查实,犯罪嫌疑人宋某在收到民众的投资款后,并没有将资金用于事前其在合同中提到的项目中,而是将大部分资金外借给了其他的公司,后导致资金无法回笼,不能支付客户的本金及利息,最终事发。

犯罪嫌疑人宋某的行为固然触犯法律,但投资者缺乏鉴别能力及意识也是助长此类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鉴别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私募基金由于风险高,并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其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因此私募基金只面向合格投资者,并非一般的大众理财产品。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也有相应的选择标准,对于毫无门槛的“基金投资”行为大家一定要当心。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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