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玲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20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陈某和汤某是夫妻关系,他们共生育两子四女六名子女,案涉承租公房的租赁证上承租人为陈某,陈某去世后,租赁证一直未进行更名,小儿子陈乙一家仍与母亲同住。2013年案涉房产被征收,同住一户的家庭成员共同推举母亲汤某为房屋承租人,由其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取得房屋补偿款数百万元,汤某生前对该款项做出分配处理,两个儿子各得相应份额。2020年汤某去世后,四位女儿起诉两位儿子,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其中父亲遗产即承租公房征收补偿款。两被告委托我们代理诉讼。
律师分析:
涉案房产属于承租公房,没有产权,不属于陈某个人财产,陈某去世后,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房屋征收时,陈某已经去世20余年,房屋承租人更名为汤某,汤某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同住一户的家庭成员均属于被补偿人,汤某已将补偿款在被补偿人中分配完毕。房屋征收补偿款不属于陈某遗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系公有住房,并非被继承人陈个人所有的财产,在陈过世时不能作为陈的遗产。原告陈XX主张案涉房屋因被征收而获得补偿款、过渡费等款项系陈的遗产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陈XX要求继承上述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方要求继承征收款的请求,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既得利益。